复旦大学研究生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参照《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一、保障对象:在复旦大学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。
二、医保缴费及待遇:根据医保文件规定,研究生实行个人缴费,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,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。缴费标准及时间以医保中心通知为准。
我校研究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,医疗待遇如下:
第一、普通门诊实行校医院首诊制,校外门诊实行转诊制: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,转诊到校外医保定点医院自费就诊,回校后超出起付线部分报销;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,由学生个人承担不予报销(急诊就近就医,无需转诊);住院实行结算制,因病住院需在住院期间(出院结算前)到校医院开具住院结算凭证,不开具结算凭证无法享受医保待遇。具体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如下:
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市门急诊及住院待遇
就诊医院 |
普通门诊待遇 |
住院待遇 |
||
起付线 |
报销比例 |
起付线 |
报销比例 |
|
校 医 院 |
无 |
90% |
无 |
无 |
一级医院 |
300元 |
70% |
50元 |
80% |
二级医院 |
300元 |
60% |
100元 |
75% |
三级医院 |
300元 |
50% |
300元 |
60% |
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省市门急诊及住院待遇
外省市普通 门急诊费用 |
符合医保报销范围规定者先自付费用,回校后超出起付线部分报销60%。 |
外省市 住院费用 |
符合医保报销范围规定者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,凭相关单据,至校医院医保办填写《医疗费零星报销申请表》,由校医院汇总后上报到杨浦医保中心申请报销。 |
第二、大病居保待遇:因患重症尿毒症透析(血透、腹透)、肾移植后抗排异、恶性肿瘤(化学治疗、内分泌特异治疗、放射治疗、同位素治疗、介入治疗、中医药治疗),部分精神病(精神分裂症、中重度抑郁症、躁狂症、强迫症、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、癫痫伴发精神障碍、偏执性精神病)、血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需要门急诊及住院治疗的,其医疗待遇具体为: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,在本市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,除按照普通门急诊及住院结算后,其余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, 还可通过大病保险报销服务经办机构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%。
第三、医保享受时间:学生交纳保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为入学当年9月1日,停止时间为办理离校手续,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。按学籍管理规定已缴费的研究生因病办理休学手续,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学生医疗保险待遇。研究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(12月31日)前,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,如发生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,由大学生向原就读院校提出申请,并由原就读院校受理相关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。
三、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及医疗帮困:我校鼓励学生自愿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,并已建立学生医疗帮困基金。详见《复旦大学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方案简介(2019年)》和《复旦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帮扶政策简介(2019年)》。
有关学生就医、住院、报销等详细规定,请到复旦大学校医院网站查询,网址:http://hospital.fudan.edu.cn/,或关注复旦大学校医院微信公众号“复旦佩琳院”查询。
复旦大学校医院
2019年5月